近年来,公安部党委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针对赌博犯罪向线上发展、向境外转移的趋势特点,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同步推进“专案打击、前端治理、常态宣传”措施,网上网下结合、境内境外联动,不断创新完善技战法,持续推进“断链”行动,坚决斩断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人员链”、“资金链”、“技术链”和“利益链”。
自疫情爆发以来,网络娱乐活动需求激增,线上棋牌游戏也迎来一波小爆发,据统计,各类线上棋牌游戏的下载量激增。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疫情平稳,近一个月来,棋牌游戏出现关停潮。包括腾讯旗下《贵州麻将》在内,10多款网络棋牌游戏宣布关停。
关于此次棋牌游戏关停潮,界内人士猜测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疫情平稳、用户流失导致游戏运营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盈利模式仍有涉赌风险。
游戏行业尤其是网络棋牌游戏的“洗牌”一直在持续。
2019年中国国际数字娱乐产业大会上,中宣部出版局点名棋牌、捕鱼等游戏,要进行严控,原因之一便是此类游戏有较高的涉赌风险。因此,棋牌游戏要想长久,在法律层面杜绝涉赌风险仍是重中之重。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将对不同模式下棋牌游戏涉赌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合规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若网络棋牌游戏涉赌,其直接主管人员所对应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网络棋牌游戏的运营商最有可能触犯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是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如何认定“赌博网站”
棋牌娱乐网站是赌博性质还是娱乐性质,需要通过实际情况,比照“赌博”的属性来加以判断:玩家的筹码(游戏币)可变现,钱和币双向兑换,游戏币可赠送、币商介入,平台抽水,下注额度无上限和次数无封顶,这样的网站大概率被认定为赌博网站。筹码(游戏币)是否可以通过兑换小礼品?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这样的兑换行为也存在涉赌风险。
3.棋牌平台收取 “房费”是否属于“抽水渔利”
赌博网站的“房费”以输赢的结果为参照,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水,借“房费”的名实行非法营利的目的。而娱乐性的棋牌游戏平台收取的“房费”与输赢无关,是固定的数额,仅是为玩家提供的服务的对价。
那么对于有资质的、正规的棋牌网站,在实践中仍存在“开设赌场”的刑事风险,尤其是涉及到币商和代理的时候,平台具有监管的义务。游戏平台与币商其实并非站在对立面,因为币商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游戏的活跃度。若游戏平台明知或应知币商和代理组织玩家通过三方平台结算赌资、抽水渔利而放纵、默许,消极履行其监管义务,甚至是参与其中,则游戏平台的直接主管人员的行为也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4.棋牌类游戏公司风控建议
(一)频繁提示禁止赌博
在发展代理过程中,游戏公司要通过多种形式告知不能参与赌博的法律红线。在游戏主界面和其他显著位置进行禁止赌博的提示。
(二)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对涉赌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和代理守则,声明严禁恶意利用本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封停账号,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不参与、不组织、不指导线下赌博
游戏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不要做自身游戏平台的代理商或群主。游戏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代理商、群主的抽成行为。在知晓有代理或群主涉嫌参与赌博时候,要及时对之进行相应的封号、终止代理服务等处罚,必要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通常情况下,棋牌游戏具有两种模式,分别为游戏币充值模式及房卡模式,这两种常见模式都存在涉赌风险,但是盈利模式及涉赌风险点略有不同。我们一个个来看。
1.游戏币充值模式
游戏币充值模式指的是将虚拟货币作为玩家参加对局和得失计算的筹码,用户可通过充值获得该虚拟货币一种模式。它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是否存在双向兑换渠道,也就是说是否存在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之间的双向兑换。简单地讲就是玩家用人民币充值兑换游戏币后,后续还能将游戏币重新兑换成人民币。
事实上,从单一游戏产品本身来讲,市场几乎没有一款棋牌游戏提供双向兑换渠道,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们发现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利用隐蔽性的手段实现双向兑换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运用绑定的其他小游戏或游戏助手等方式进行金币流通。此前,辰龙游戏平台曾经因利用五子棋游戏实现捕鱼游戏金币的双向兑换而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开设赌场行为,相关人员被判处1到3年有期徒刑。因此该类模式存在较大的违规风险。
另一种情况是大家比较熟悉的“银商”,一般活跃于贴吧、论坛、游戏交易平台或者qq群等,他们通过一些特定的技术手段,从游戏当中用现金收购玩家手中的虚拟币,再将这些虚拟币以现金卖给需要虚拟币的玩家,通过其中比例差赚取利益,因游戏运营方对于自身游戏平台附有监管义务,若此时游戏运营方纵容银商的行为亦或是本身和银商达成利益交换,如一些网络游戏的运营方为银商提供特殊账号,支持银商收售游戏币,则同样会被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部分游戏运营方支持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充值提现,即实现区块链数字货币—游戏金币—区块链数字货币之间的转换,充值、提现均通过区块链货币,不支持法定货币,我们认为该模式仍然具有较大的涉赌风险,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但事实上,这类型的代币仍然具有财产属性,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实现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的,从结果上来讲,仍然能形成法币与虚拟币之间双向兑换闭环。
综上,游戏币充值类的棋牌游戏运营方应重点关注游戏内外是否存在双向兑换情况,避免因此陷入刑事风险。
2. 房卡模式
房卡,可以理解为虚拟游戏房间的钥匙,通过消耗房卡,玩家可以在游戏内开设独立的房间,再通过微信等社交渠道分享房间给指定好友,陌生人无法进入,通过这种模式,实现与熟人好友或其他指定玩家之间的游戏对局。这种模式下对局输赢的计算方式为积分,而非游戏币。
没有虚拟币,游戏运营方正常的盈利方式就是出售“房卡”,这个道具是能否进行游戏的关键所在,而房卡的销售一般依靠代理。
但实践中,部分代理和群主会采取线下“红包”与线上房卡结合的模式进行盈利,除房卡费用外,额外进行对局抽水或为赌博行为提供其他帮助进而赚取利益,例如:
代理或群主在微信群内销售房卡,邀请群内玩家一起游戏,并在线下根据输赢积分结果协助进行对局方资金结算并收取房卡费。
俱乐部模式:群主组织牌局,免费为玩家提供无限量的房卡,然后从玩家每一对局中收取茶水费。
因而,这种模式下,群主或者代理有较高的涉赌风险。
如果游戏运营方明知代理存在上述行为,仍然向其出售房卡,或为推广游戏,授意他人通过上述行为组织赌博活动来达到推广目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开设赌场罪。所以,房卡类棋牌游戏运营方在运营游戏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这种情形,避免此种模式下的涉赌风险。
此外,《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还明确,要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其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棋牌类游戏的合规建议
基于以上棋牌游戏可能具有的涉赌风险,棋牌类游戏运营方在游戏运营的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的做到以下几点:
杜绝游戏币双向兑换
(1)在棋牌类游戏平台中,公司不能通过如下形式回收虚拟币:
①利用游戏币、积分等反向兑换人民币;
②利用游戏币、积分等换取实物奖励;
③联系、利用或默许专门从事倒卖游戏币的“银商”利用游戏变相为游戏币或游戏积分兑现。
(2)官方平台上应该发布禁止双向兑换的提示性公告
(3)监视游戏平台内不合理的大额积分或游戏币的转移,防止“银商”利用游戏规则盈利
2. 游戏运营方不能在对局中抽水
在游戏平台内,玩家可以通过游戏胜利赢取相应的虚拟币,平台运营方也可以收取固定的服务费,这些都属于正常操作。但是,运营方一定要注意的是,绝对不能在牌局池底中按照比例抽水,否则就会有开设赌场之嫌。
3. 对下注总额、下注次数要封顶
开设使用游戏积分、虚拟货币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运营方,需要设置单局游戏或每日积分输赢的数量上限,并限制下注次数,避免平台成为不法分子赌博的工具。
4. 不支持用户之间的游戏币转让
棋牌类游戏运营方应避免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以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棋牌游戏行业想要健康发展,转换游戏盈利模式也是一种不错的思路,但总体上来说,不管采用何种模式盈利,棋牌类游戏仍是赌博类犯罪的高发地带,这对棋牌类游戏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因此,棋牌类游戏在上线之前,应对游戏模式、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详尽的风险评估,避免赌博类犯罪的雷区,从根本上杜绝涉赌风险。